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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教育局 中共长春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 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长春市公安局 长春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9-04-22 14:05 来源:教育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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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教联[2019]17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教育局(文教局)、编办、发改局、公安分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75号),现将长春市《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9422

  

  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

  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75号),推进我市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消除城乡二元结构壁垒,切实缩小县域内义务教育发展的城乡差距,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坚持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学校党的建设,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推进依法治教,提高教育质量,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通过统筹规划学校布局、同步建设城镇学校、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统筹城乡师资配置、努力提高乡村教育质量、完善教育治理体系、保障特殊群体受教育权利等,不断缩小县域内城乡教育差距,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为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优先发展,统筹规划。在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坚持优先发展义务教育,做到公共资源配置上对义务教育统筹规划、重点倾斜、优先保障。

深化改革,创新机制。深化义务教育治理结构、教师管理和保障机制改革,构建与常住人口增长趋势和空间布局相适应的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建设机制,加快完善义务教育治理体系,提升义务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提高质量,促进公平。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提高质量和促进公平两手都要硬。积极培育和英国威廉希尔公司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促进教育公平,加快缩小城乡和校际教育差距,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城乡学生全面发展。

分类指导,有序推进。从各县(市)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坚持因地制宜,科学选择发展路径,合理制定发展规划。坚持一县一案,鼓励各县(市)区针对突出问题,重点突破,特色发展。

三、工作目标

加快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统一、教师编制标准统一、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统一、基本装备配置标准统一和“两免一补”政策城乡全覆盖。到2020年,城乡二元结构壁垒基本消除,义务教育与城镇化发展基本协调;城乡学校布局更加合理,大班额基本消除,乡村学校特别是寄宿制学校标准化建设取得显著进展,乡村小规模学校(含教学点)达到相应要求;城乡师资配置基本均衡,乡村教师队伍结构得到优化,待遇稳步提高,乡村教育质量明显提升;城乡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基本实现;贫困地区义务教育水平达到全省平均水平,教育脱贫攻坚任务全面完成;到2022年部分县(市)区实现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四、主要措施

(一)同步建设城镇学校。根据我市城乡发展总体规划,根据本地城镇化进程、学校建设标准、学龄人口规模和变化趋势、户籍制度改革情况等,统筹规划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布局,科学、合理确定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的服务半径和办学规模,为学生就近入学提供保障,补齐义务教育资源短板。着眼于破解城镇发展与教育网点建设不匹配的突出问题,执行《长春市规划区中小学校布局专项规划(2017-2035)》,使教育资源的配置更好地满足事业发展需要,与城市未来发展更协调。按照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划,预留足够的义务教育学校用地,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严格实施,不得随意变更,确保城镇学校建设用地。各县(市)区结合本地教育发展实际,积极推进城镇中小学校标准化建设,确保学位供给满足需要,保障学生依法依规接受义务教育。同时县(市)区政府合理制定闲置校园校舍综合利用方案,严格规范权属确认、用途变更、资产处置等程序,并优先用于教育事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教育局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科学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各县(市)区要逐校建立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台账,科学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标准化建设,全面改善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加快乡镇寄宿制学校标准化建设,新建、改扩建学生宿舍和食堂,确保 “一人一床位”,基本满足学生住宿和就餐需求,完善浴室、厕所等配套设施建设,保障基本生活条件。落实寄宿生相关经费补助政策,提高寄宿制学校管理服务水平,加强和改进寄宿制学校生活指导、心理健康、卫生保健等工作。落实对不足100人的小规模学校按100人标准拨付公用经费。单独核定并落实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公用经费和义务教育阶段民族中小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按照市级统筹指导,县(市)区主体推动,学校具体实施的原则,加快实施“温馨村小”建设,逐步建立布局合理、质量达标,百姓满意的农村教育发展格局,办好百姓家门口的乡村小学,扩大优质村小的覆盖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切实消除大班额。存在大班额现象的县区要制定消除大班额专项规划,综合施策、统筹推进,加快消除大班额,逐步实现标准班额。以县(市)区为单位,到2018年底,基本消除小学56人及以上、初中61人及以上大班额现象。到2020年底,小学45人、初中50人的标准班额达到95%以上;基本消除56人以上大班额现象。限制班额超标学校招生人数,合理分流学生。继续深化大学区管理改革,鼓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探索不同的发展模式,推动中心城区、外县市区、开发区三大板块各具特色、整体发展,逐步扩大优质资源覆盖面。通过实施学区化、集团化办学或学校联盟、均衡配置师资等方式,加大对薄弱学校和乡村学校的扶持力度,促进均衡发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教育局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四)统筹城乡师资配置。按照国家标准,合理核定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额和岗位总量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充分考虑乡村小规模学校、寄宿制学校和城镇学校的实际需要,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和岗位数量,并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试行教师编制配备和购买工勤服务相结合,满足教育快速发展需要。建立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统筹配置机制,实行动态管理。从编制的动态调整、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和岗位设置、教师聘用管理、教师职称评聘、业绩考核、工资待遇、评优表彰、培养培训等方面,全面系统深入地推进 “县管校聘”教师管理制度改革,形成政策合力,全面激发教师队伍活力。推进城乡校长、教师轮岗交流制度化、规范化,城镇学校和优质学校教师每学年到乡村学校交流轮岗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不低于交流轮岗教师总数的20%。建立校长、教师轮岗交流平台,供需信息在平台上公示,参与交流的教师和流入学校双向选择,使交流教师更符合流入学校的需要,解决乡村教师结构性短缺的问题。对参与交流的教师在职称评聘、评优选先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机构编制委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五)改革乡村教师待遇保障机制。执行乡村教师收入分配相关政策,按照越往基层、越往艰苦地区补助水平越高的原则,使乡村教师实际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同职级县镇教师工资收入水平。按照国家现行工资管理的相关规定,在核定义务教育教师绩效工资总量时,统筹考虑当地公务员实际收入水平,将当地公务员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收入水平,高出同年度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的部分,作为增量纳入义务教育教师绩效工资总量内核定。根据教师在乡村学校工作的年限,在职称评聘时予以不同程度的倾斜,同等条件下,乡村教师职称评聘优先。落实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结合政策。在农村学校设置专业技术职务特设岗位,引导优秀教师到农村学校任职任教。对在乡村学校从教30年以上的教师按照有关规定颁发国家荣誉证书,县(市)区对在乡村学校从教10年以上的教师颁发荣誉证书。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对教师出资奖励,开展尊师活动,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社会风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六)努力办好乡村教育。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保证开齐、开足、开好国家课程。加强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在音乐和美术(或艺术)、体育与健康等学科中融入优秀传统艺术和体育项目。加强劳动教育,提高学生劳动素养,培养良好的劳动习惯和积极的劳动态度。开展乡村小规模学校教师全员定期轮岗交流试点,教师在同一小规模学校连续任职满3年即轮岗交流到其它学校。开展特岗教师“2+1+2”工作试点,新聘特岗教师服务期内在城镇优质学校工作2年,在乡镇中心校工作1年,特岗服务期满留任须先到乡村学校至少任职2年。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提高乡村学校管理水平。开展义务教育学校管理专项督导,力争到2019年所有学校实现管理标准化,成为贯彻落实《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达标校。加强县区教研员队伍建设,制定县区教研员准入标准、考核标准,完善教研员职称评定、培训、评优评先等政策,建立教研员工作激励机制,引导教研员指导乡村学校提高教学质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教育局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七)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实施“互联网+教育”行动,完成“三通两平台”基础建设任务,实现数字校园全覆盖。全面推进市级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同省级平台互联互通,实现县域两平台与市级两平台对接,全面推进信息管理服务、数字教育资源服务体系化建设,推进优质资源共享,推进信息技术与课堂教学深度融合。探索乡村学校数字化管理,开展乡村教师信息化全员培训,提升乡村教师信息技术能力和信息素养,全面提高乡村学校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八)完善教育治理体系。深化义务教育治理结构改革,积极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制定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监测评估指标和标准,开展专项督导评估。完善乡村小规模学校办学机制和管理办法,实行乡()中心学校与村小及教学点一体化办学,加强中心学校对村小学、教学点的指导和管理,实行一体化考核评价。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全面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实行“一校一章程”计划,以学校章程建设为抓手,推动建立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健全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建立校长和班主任工作激励机制,将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探索建立学生意外伤害援助机制和涉校涉生矛盾纠纷调解仲裁机制,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合法权益,推动平安校园建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九)健全控辍保学机制。县级人民政府要完善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健全控辍保学目标责任制,突出重点地区,加强分类指导。建立县(市)区级领导包片包乡、乡级干部包村、校长包校、教师包班级等机制,层层落实控辍保学责任体系。依托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控辍保学动态监测机制,加强对农村、贫困等重点地区,初中等重点学段,以及留守儿童、家庭经济贫困儿童、学困儿童等重点群体的监控。加大对学习困难学生的帮扶力度。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并实现城乡全覆盖。对符合条件的长春市“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及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学生给予相应补助,确保学生不因贫失学。扩大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范围,扩大食堂供餐比例,改善学校食堂条件,做好全市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学生营养午餐补助工作。通过保障就近入学、建设乡镇寄宿制学校、增设公共交通线路、提供校车服务等方式,确保乡村适龄儿童不因上学不便而辍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保障随迁子女平等受教育权利。强化流入地政府责任,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推动“两免一补”资金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落实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转学政策,切实简化优化随迁子女入学、转学流程和证明要求, 建立随迁子女入学“绿色通道”,依法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在均衡分班、奖励评优、入队入团、升学考试等方面同城同等待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一)加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落实地方政府属地责任,建立家庭、政府、学校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要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动态管理,建立农村留守儿童档案和联系卡制度,加强与家长、受委托监护人的沟通交流。加强法治教育、安全教育,帮助儿童增强防范不法侵害的意识、掌握预防意外伤害的安全常识。加强心理健康教育,积极开展心理辅导。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依法追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责任,依法处置各种侵害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发挥乡()政府和村()委会作用,建立村()委会班子成员与重点对象包保责任制,全面建立一对一帮扶机制,并督促外出务工家长履行监护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教育局、市公安局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党的领导。要认真落实党委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党对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工作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要高度重视义务教育学校党建工作,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教育部门具体负责、有关方面齐抓共管的学校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教师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制定实施规划。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制定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工作规划或实施办法,明确各部门职责,明确工作任务、时间表和路线图。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及时研究解决义务教育改革发展面临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工作目标按期实现。

(三)加强督导检查。市级政府要把义务教育工作列入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县(市)区落实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并依法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义务教育工作情况。市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对县级政府落实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主要措施落实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强化督导结果运用,完善督导检查结果发布制度,健全公示、公告、约谈、奖惩、限期整改和复查制度。完善问责机制,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进行约谈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追究责任,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部门和有关责任人要严肃问责。

(四)营造良好氛围。各县(市)区要加大对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脱贫攻坚、户籍制度改革、居住证制度、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工作等的综合宣传和政策解读力度,进一步凝聚人心,统一认识,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义务教育工作的良好氛围。要依法推进学校信息公开,有效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认真总结推广先进典型,交流先进经验。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专题培训,组织专家进行评价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