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所需材料:
《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残疾儿童少年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长春市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及康复训练补贴资金申请表》。
补贴对象及条件
(一)具有长春市城区(含双阳区、九台区)常住户口,且与法定监护人的户籍信息一致。
(ニ)年龄为7-15岁孤独症及智力障碍儿童少年,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三)持有长春市中心城区(包括朝阳、南关、宽城、二道、绿园、经开、净月、高新、汽车、莲花山,下同)常住户ロ的残疾儿童少年,须在办学地点为长春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民办特殊教育学校(机构)进行教育及康复训练有资格享受补贴资金。
(四)持有长春市双阳区,九台区常住户口的残疾儿童少年,须在办学地点为本区域范围内的民办特殊教育学校(机构)进行教育及康复训练方有资格享受补贴资金。
(五)残疾儿童少年在民办特殊教育学校(机构)接受教育及康复训练的出勤率须在70%以上。
补贴标准和拨付方式
(一)每人每年补贴1.8万元,分两次找付,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全承担。
(二)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民办特殊教育学校(机构)用于残疾儿童进行康复教育所产生经费的资助,民办特殊教育学校(机构)收费标准高于补贴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家长承担。
办理流程:
申请补贴资金的7-15岁孤独症及智力障碍儿童少年监护人须在每学期开学(以市教育行政部门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放假通知为准,下同)后20个工作日内,向民办特殊教育学校(机构)提出补助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对超过规定期限的,顺延到下学期办理,本学期补贴资金不予找付。
补贴标准和拨付方式:
(一)每人每年补贴1.8万元,分两次找付,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全承担。
(二)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民办特殊教育学校(机构)用于残疾儿童进行康复教育所产生经费的资助,民办特殊教育学校(机构)收费标准高于补贴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家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