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办法仅针对长春市教育局认定的高中、中职(含中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证的补换发。幼儿园、小学及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证补换发由原发证机关负责办理。
一、受理机构
长春市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高中、中职、中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二、提交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重发申请表》一份,须为打印件(附件1样表需下载);
3.申请人档案中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复印件一份,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档案保管机构红色公章;
4.白底小二寸近期免冠证件照1张。
如委托他人办理,另需提交委托书(附件2样表需下载)一份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注:2008年及以后颁发的教师资格证可以进行补换发,2007年及之前的教师资格证没有进入国家库,只能开证明,其他流程同上。
三、受理时间
上半年4月15-25日 下半年9月15-25日
(办公时间:上午8:30-11:00,下午13:30-16: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四、联系方式
长春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地址:长春绿园区青萍路242号,长春教育学院113室。咨询电话:0431-80526970(工作日 8:30—11:00、13:30—16:00,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除外)
附件:
补证附件1教师资格证补发换发申请表.doc 附件2委托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