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要求,自2019年3月起至2020年12月底,集中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城镇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是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扩大城镇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的重要途径,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责任,聚焦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突出问题开展治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公益普惠水平,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期盼。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底前,完成全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环节的专项治理工作,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一律办成公办园或普惠性民办园,适龄儿童就近入园接受良好学前教育的需求得到更好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落实各级政府在学前教育规划、投入、教师队伍建设、监管等方面的责任,完善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牢牢把握公益普惠基本方向,着力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
(二)坚持改革创新。突出问题导向,统筹兼顾、综合施策,破解制约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普及普惠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激发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办园活力。
(三)坚持规范管理。加强监管力度,健全治理体系,规范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办园行为,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实施科学保教,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三、工作任务
(一)城镇小区严格依标配建幼儿园。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重要的公共教育资源,其规划建设应纳入城镇公共设施建设规划,保证幼儿园的规模和数量与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各地要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应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予以建设,确保配套幼儿园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城镇小区没有规划配套幼儿园或规划不足,或者有完整规划但建设不到位的,要依据国家和省配建标准,通过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
(二)确保小区配套幼儿园如期移交。已建成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应按照规定及时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对移交的幼儿园办理土地、园舍移交及资产登记手续。未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县(市、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应“一园一案”,限期完成移交。对已挪作他用的,要积极稳妥采取有效措施坚决予以收回。
(三)规范小区配套幼儿园使用。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后,一律办成公办园或通过招标方式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办成公办园的,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做好机构编制、教师配备等方面的工作,严格执行有关公办幼儿园收费政策,按等级收费,严格收费行为。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的,要做好对相关机构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落实对普惠性民办园的奖补政策,规范管理,不断提高幼儿园的保教质量和办园水平。
四、工作步骤
(一)摸底排查。以县(市、区)为单位,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针对规划、配建、移交、使用不到位等情况,分别列出清单、建立台账。该项工作于2019年4月20日前完成,报送市(州)汇总后,于4月30日前经市(州)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并加盖政府公章报送省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全面整改。各县(市、区)针对摸底排查出的问题,从实际出发,认真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按照“一事一议”、“一园一案”的要求逐一进行整改。
1.对于已经建成、需要办理移交手续的,于2019年6月20日前完成。报送市(州)汇总后,于6月30日前经市(州)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并加盖政府公章报送省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对于需要回收、置换、购置的,于2019年9月20日前完成。报送市(州)汇总后,于9月30日前经市(州)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并加盖政府公章报送省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对于需要补建、改建、新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相关建设规划。市(州)于2020年1月底前完成对建设规划的审核。
4.2020年12月底前,县(市、区)完成补建、改建、新建项目竣工验收和移交工作。工作情况报送市(州)汇总后,于12月30日前经市(州)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并加盖政府公章报送省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责任分工
按照省级统筹、市级指导、以县为主的原则,开展治理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明晰各项工作的主责部门及配合部门,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切实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教育行政部门要参与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验收、移交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要参与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规划布局,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项目按程序及时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自然资源部门要根据国家和地方配建标准,统筹规划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将小区配套幼儿园必要建设用地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按相关规定划拨建设用地。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筑设计、施工建设、验收、移交的监管落实。
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加强对公办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编制的管理,要按程序做好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涉及的机构编制工作,对拟办为公办园的,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按照标准科学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所需编制在本地区现有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编制不足部分可尝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
民政部门对移交的小区配套幼儿园拟办为普惠性民办园的,要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财政部门要建立学前教育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努力保证城镇小区配套公办园的办园经费,积极支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
在治理工作中,需要其他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
六、工作要求
(一)建立各级治理工作协调机制。成立吉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小组,组长由协助分管教育工作的副省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协助分管教育工作和住建工作的副秘书长担任,副组长及成员由省教育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办、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分管厅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治理工作联合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详见附件)。各市(州)、县(市、区)要参照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组长由常务副市(州)长、县(市、区)长担任,加强治理工作协调。请各地于3月27日前以市(州)为单位将市、县两级工作小组名单分别报省教育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加强治理工作保障。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制定治理工作方案,明确治理步骤,细化工作分工,压实部门责任,完善治理举措,确保治理工作如期完成。同时,要建立完善本地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以及部门工作联动机制、形势研判机制和应急反应机制等,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坚决维护社会稳定。
(三)加大监督评估力度。建立省对市、市对县两级监督评估机制,对各县(市、区)摸底排查、全面整改等环节加强督导、监督和评估,并针对关键环节适时进行抽查,对落实不力、整改不到位的地区进行通报。对在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造成学前教育资源严重流失等失职渎职行为和违法违纪案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各县(市、区)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治理工作方案、整改措施及治理结果。畅通群众反映意见渠道,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