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中小学骨干教师的选拔、培训、使用和管理,进一步加强骨干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师队伍整体水平提高,根据国家、省、市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骨干教师是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教育教学水平,教学成果显著,有较强科研能力并能在教育教学岗位上起指导、示范、带头作用的优秀中小学教师。
第三条 中小学骨干教师分为省、市、县、校四个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共同培养。
第二章 条件和选拔
第四条 骨干教师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热爱教育事业,师德高尚,工作表现优秀。
(二)具有县(市)、区级学科骨干教师和省市直校级学科骨干教师资格。
(三)教龄6年以上,原则上年龄50周岁以下。
(四)具有一级教师以上职称;小学(幼儿园)教师具有专科以上学历,中学教师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五)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能够充分发挥示范、辐射和带头作用,积极参加学科教育教学改革活动,教育教学效果好,做过县(市)、区级及省市直校级以上公开课。
(六)参与县(市)、区级或省市直校级以上科研课题研究或实践,并取得一定成果,教学论文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或获得市级以上奖励。
(七)熟练应用现代教育技术,能够将信息技术整合到学科教学中,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培训合格。
(八) 积极参加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并获得培训合格证书。
(九)为农村教育做出突出贡献或在教育教学、教科研等方面特别优秀的,职称和年龄可适当放宽。
县(市、区)、校级骨干教师的选拔条件分别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认定学校制定。
第五条 骨干教师的选拔
(一)骨干教师的选拔严格依据骨干教师条件,坚持“公开推荐、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按照个人申报、学校推荐、县(市)、区审核、市里严格考核的程序择优选拔。
(二)骨干教师的选拔范围是全市基础教育系统的在职一线教师。行政领导参加选拔的,每周兼课须达到本学科专任教师课时量的50%,且数量不超过所在单位参选名额的15%。
(三)市、县(市、区)、校三级骨干教师占中小学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5%、10%和15%。
第三章 培训
第六条 骨干教师的培训分为预备培训和提高培训两种。预备培训是指对被推荐为骨干教师培训对象所进行的培训;提高培训是指对已被认定为骨干教师的人员进行的培训。
第七条 骨干教师培训工作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组织、协调和管理,具体工作由其指定的培训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培训部门要制定科学的培训方案,确定培训目标、内容、方式、课程计划和考核办法。培训方案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培训工作要加强管理,逐步实现骨干教师培训的信息化管
理。
第十条 骨干教师三年内必须参加40学时的脱产培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基层学校应积极支持骨干教师参加培训。
第四章 认定
第十一条 参加培训部门组织的预备培训,全部考核合格,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下发文件公布认定名单,颁发骨干教师证书。
县(市)、区级骨干教师和校级骨干教师由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认定,颁发证书。骨干教师名册须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 市级骨干教师应履行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在师德建设方面发挥表率、示范作用,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带头英国威廉希尔公司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增强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荣誉感和责任感,积极投身基础教育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做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二)系统学习并掌握现代教育理论和技能,掌握本学科教学国内外发展动态,自觉学习进修,拓宽专业知识面,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努力提高专业能力和教育教学水平,保证教学质量,成为本学科教学发展的带头人。
(三)根据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目标和要求,结合本校、本地区实际,确定明确的教改和科研课题,研究解决教育教学中的问题。主持、承担、参与省、市、县(市)区、校各级教育科研课题的实施和实验。每周期至少完成一项课题研究,课题成果要以课题研究报告、论文、课例、案例、教育叙事文章(报告)、公开课、讲座等多种形式进行展示。
(四)按照全市教师培训课程开发要求,每年要开发一门微型课或教学课例,每周期至少有一门微型课和一个教学课例被纳入市级教师培训课程资源库。积极参与教师继续教育远程培训视频讲座课程开发。
(五)指导、培养所在学校的其它教师,在教学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每学期在本校内评课不少于10节,上示范课不少于2节。积极承担培养年轻教师的任务,主动与青年教师结对子,确定具体的培养人选,提高他们的思想业务水平。
(六)对教师培训机构在教育教学和教师培训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在教育教学研讨或对外交流等活动中承担教育教学示范、观摩和讲座等任务。承担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师继续教育指导工作,积极参与教师培训、送教下乡以及支持农村教育或薄弱地区教育等各类活动。
(七) 县(市)区、校级骨干教师责任和义务由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及所在学校予以明确。
第六章 待遇
第十三条 市级骨干教师是参评省级骨干教师的必要条件,在教师职务晋升、提拔使用、评优选先中,同等条件优先考虑。
第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为骨干教师提供较好的教研教改条件和必要的经费、资料和使用仪器设备等,优先解决生活方面的困难,为其开展工作减少后顾之忧。
第十五条 优先参加国内外高层次研修、学习考察、学术研讨等活动。
第十六条 骨干教师承担研究课题、课程开发、教改实验和教学指导等任务,可适当计算工作量。骨干教师在教研科研和指导本地、本校教学取得显著成果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可根据骨干教师科研成果及贡献大小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补贴,其奖励或补贴的标准,由所在地区或学校从实际出发确定。
第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对骨干教师的教育教学经验、科研成果和先进事迹,采取多种形式予以推广宣传,同时,支持骨干教师著书立说,多出成果。
第十八条 县(市)区、校级骨干教师待遇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确定,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设立骨干教师基金,按不同级别设立骨干教师个人月津贴。
第七章 管理及使用
第十九条 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分别管理本级骨干教师,共同使用。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向下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本级骨干教师管理情况,下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有责任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本级骨干教师管理情况。
第二十条 骨干教师实行动态管理和年度考核。每三年为一个任期,期满后须参加下届骨干教师培训对象遴选,未通过遴选或预备培训不合格者,其骨干教师资格自动取消。学校做好各级骨干教师日常考核工作,按学期建好管理档案;教育行政部门在学校考核的基础上,以开展课题研究、教师培训课程开发和骨干作用发挥为重要指标,对骨干教师进行年度考核,连续三年考核优秀者,可直接参加下一届骨干教师认定。
第二十一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与骨干教师保持经常联系,听取他们对教育教学改革、管理等方面的建议和意见,并及时认真研究处理。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统筹安排,为骨干教师发挥作用创造条件;教科研部门和师资培训部门要充分利用骨干教师的各种优势资源,通过开展支、送教和讲学等活动,支持农村教育工作,促进教育均衡发展。
第八章 罚责
第二十三条 骨干教师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调查核实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骨干教师资格和相关待遇,收回骨干教师证书。
(一)师德表现不良的;
(二)不履行职责,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任期内离开基础教育战线的;
(四)非组织原因脱离教育教学工作岗位的;
(五)在评选骨干教师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六)违法乱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七)其它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取消其骨干教师资格的。
第二十四条 在骨干教师评选、考核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做不实证明,干扰评选及考核的人员,要追究责任,视情节予以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长春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