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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中小学(幼儿园)卓越教师培养对象考核与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0-06-08 15:4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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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实施卓越教师培养计划2.0的意见》《长春市教育人才队伍建设行动计划》,健全教师培训体系,造就党和人民满意的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进一步加强长春市名优教师梯队建设,培养造就卓越教师和教育家型教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长春市教育局决定在明星教师培养工程的基础上,启动卓越教师培养工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培养方式

  第二条 卓越教师培养范围及遴选条件

  按时完成明星教师培养任务,通过考核的教师

  第三条 卓越教师培养方式

  采取依托部署高校、教科研机构培养和自主研修相结合的方式。主要采取导师指导、集中专题研修、高端访学、科研课题研究等方式进行培养。

  第三章 职责与任务

  第四条 卓越教师培养对象的职责与任务

  (一)培养期间深入开展教育教学研究,解决学科教师教育教学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在教科研领域能发挥引领辐射示范作用,并承担指导2名及以上青年教师的培养任务,在区级以上教师教学技能比赛等活动中获奖。

  (二)培养期间研发高质量的教师培训课程,引领教师专业发展。每人每年单独开发4学时或带领学科团队开发8学时学科教师培训专题课程,用于全员远程培训或其他市级学科教师培训。

  (三)培养期间主持完成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1项;或作为核心成员完成国家级课题研究1项;或研究成果获得省级二等奖及以上教学成果奖。

  (四)培养期间,至少要在省级及以上刊物发表1篇教育教学论文。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五条卓越教师培养对象培养周期为三年。

  第六条长春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卓越教师培养对象进行日常管理与考核。

  第七条卓越教师培养对象均实行年度目标考核和三年综合考评。

  第八条长春市中小学(幼儿园)卓越教师培养对象实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卓越教师培养对象资格:

  (一)受党纪、政纪处分;

  (二)违反《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师德行为的;

  (三)在培养周期内,未完成相关任务,考核或验收不合格的;

  (四)个人工作调离长春市的;

  (五)个人原因自动请辞的。

  第五章 相关待遇

  第十条 卓越教师培养对象相关待遇

  (一)年度考核合格者,可免参加下一年度继续教育学科培训。

  (二)任期内免试成为下一轮市级学科骨干教师。优先推选省级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长白名师等。   

  (三)定期拨付成果梳理及活动经费;适时提供参加高层次学术交流、培训和境外学习考察的机会。

  (四)综合考核合格者,由长春市教育局给予认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长春市教育局负责解释。